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8月15日是全国生态日世纪汇通,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典型案例。
在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的苏州某电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二甲苯、乙二醇等化工原料,产生危险废物冷凝废液(废物类别HW13)。2022年6月至2023年4月期间,该公司采购部经理施某华在征得公司实际控制人施某荣同意后,在明知郭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公司产生的冷凝废液交由郭某非法处置。后郭某将该公司产生的冷凝废液交由马某某、刘某某非法处置,二人先后三次将共计340余吨冷凝废液非法倾倒至吴江区某跨区域河流,对水体造成一定影响。
污染事件发生后,上海、浙江的下游河段水质受到二氧六环衍生物、二氧戊环衍生物的影响,上海青浦、江苏吴江、浙江嘉善三地分别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产生应急处置费用共计1117.32万元。
2023年4月15日世纪汇通,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将案件材料移送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苏州某电工公司、郭某、马某某、刘某某等立案侦查,并邀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5月19日,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于5月23日履行公告程序。吴江生态环境局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生态修复等工作。
因案情复杂,江苏、浙江、上海三地检察机关组织召开案件研讨会,决定由吴江、青浦、嘉善三地检察机关成立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组。办案组成员分别赴辖区内受污染现场勘验、调查。由于案件中二氧六环的衍生物和二氧戊环的衍生物系新型污染物,为准确查明案情,检察机关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先后四次组织专家论证会,邀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江苏、上海、浙江三地环科院以及同济大学的多位专家,围绕二氧六环的衍生物和二氧戊环的衍生物的生物毒性、检测方法以及环境损害评估量化、应急处置费用的合理认定、惩罚性赔偿适用及倍数、生态环境跨区划修复等问题展开研讨,并形成专家意见。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该案地表水损害价值量化为1120.7万元。
2024年3月8日,吴江区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苏州某电工公司、郭某等六人提起公诉。同年9月2日,吴江区检察院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因施某荣、施某华等3人为苏州某电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员工,倾倒废液系执行职务行为,应由苏州某电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请判令苏州某电工公司、郭某、马某某、刘某某共同对其污染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及惩罚性赔偿金共计2506.14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5年5月15日,吴江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郭某等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处苏州某电工公司、郭某、马某某、刘某某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313.62万元、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92.52万元,用于案涉区域相关生态修复项目。在法院审理期间,苏州某电工公司已足额缴纳应急处置费用1117.32万元。截至目前,案涉相关费用已全部执行到位。
编辑 张磊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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